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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废料不废 反而很“刑”
时间:2025-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介绍

郭某某系万载县工业园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生产的工人,汪某某系万载县城某废品回收店经营者。2024年4月至8月份期间,郭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多次在夜间使用剪刀将公司厂房电缆线剪成一段一段偷出去卖,全部卖到汪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店里,获利1万余元。经公安调查发现,汪某某在明知这些电缆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予以收购。本院认为,汪某某作为废品回收店经营者,明知电缆线是犯罪所得仍然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汪某某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检察官提醒

广大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在收购废品时,应当了解清楚物品来源并做好登记,对类似电缆线、钢材等大件物品,应当拒绝收购并及时报警,切莫心存侥幸,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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