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崇尚恋爱自由的当下恋人分手、同居“散伙”……时常有发生。因感情纠葛或为寻求心理平衡,进而要求补偿“分手费”的情形也变得常见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19年,万载男子陈某甲在务工期间认识了女子李某乙,不久两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20年开始同居生活,之后,由于性格不合等多种原因,两人经常闹矛盾。2023年下半年,李某乙与陈某甲分手并与男子王某丙在一起,陈某甲因此怀恨在心,多次前往王某丙家以李某乙花了其钱为由向二人索要“分手费”。2024年初,经当地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王某丙一次性支付陈某甲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约定此事到此为止,陈某甲不得再对二人进行骚扰。 2024年上半年期间,陈某甲多次以打电话、发手机短信威胁恐吓等方式向李某乙、王某丙二人继续索要“分手费”,并扬言若是不给到位,其不会让二人好过,同时声称要对王某丙父母实施报复。2024年11月份,陈某甲又找到李某乙和王某丙,以王某丙“撬墙角”为由索要赔偿钱款,并扬言自己曾坐过牢,若王某丙不给钱,就要杀了二人,期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陈某甲被万载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最终陈某甲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生活中,男女双方在感情破裂结束关系之后,向对方索要“分手费”的事情并不罕见。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分手费”作出任何规定,这就意味着“分手费”仅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而对于采用威胁、恐吓等极端手段“狮子大开口”的行为,并且索要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时,就可能触范刑罚,需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