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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刑期间莫任性 收监执行进“高墙”
时间:2023-1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获得了缓刑的机会不知好好珍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这次等待他的又将是什么结果呢?

案情摘要

近日,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件在缓刑期再犯新罪的案件,村民刘某某,2021年6月因滥伐林木罪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24年6月。

2022年4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刘某某心存侥幸、受利益驱使,购买了他村龙某某、曾某某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伐工将树木砍伐并出售至木材加工厂牟利,严重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生态环境。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40.84立方米。刘某某再次涉嫌滥伐林木罪。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购买他人林地内的林木砍伐后出售,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某在本次犯罪时,缓刑考验期还未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23年11月,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宣判,被告人刘某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以滥伐林木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若在缓刑考验期内再行犯罪,必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缓刑,不意味着无罪释放,而是法律赋予犯罪分子的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心存对法律的敬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碰法律法规“高压线”,否则终将承担更加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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