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了缓刑的机会,不知好好珍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这次等待他的又将是什么结果呢?
案情摘要
近日,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件在缓刑期再犯新罪的案件,村民刘某某,2021年6月因滥伐林木罪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24年6月。
2022年4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刘某某心存侥幸、受利益驱使,购买了他村龙某某、曾某某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伐工将树木砍伐并出售至木材加工厂牟利,严重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生态环境。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40.84立方米。刘某某再次涉嫌滥伐林木罪。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购买他人林地内的林木砍伐后出售,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某在本次犯罪时,缓刑考验期还未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23年11月,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宣判,被告人刘某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以滥伐林木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若在缓刑考验期内再行犯罪,必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缓刑,不意味着无罪释放,而是法律赋予犯罪分子的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心存对法律的敬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碰法律法规“高压线”,否则终将承担更加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