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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莫把企业当成“提款机”
时间:2023-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司账户余额竟不翼而飞?日常薅羊毛薅到了公司身上?自以为便宜占尽殊不知既辜负了公司的信任又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跟着小编来看看万载这位男子是怎么把自己推向深渊……

真实案例

2021年6月21日,龙某某经人介绍成为了万载某服装有限公司的挂名法人。2022年2月21日,龙某某通过银行柜机查询到该公司公账上有钱款,于是动起了歪心思,通过私自变更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到银行补办公司公账网银等方式,先后分五次从公账上转走资金共计760586元用于个人消费。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8日将该案移送起诉至万载县人民法院,龙某某于2023年6月28日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或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已有。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龙某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多发生在公司生产、经营、销售等多个环节,隐蔽性较强,行为人往往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掩饰犯罪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了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罪的发生,建议广大公司要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机制等;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切莫以身试法,企图侵占公司公款,要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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