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办几张银行卡、帮人提取几笔现金,就能轻松赚到“好处费”,看似简单的“工作”却可能让“你”走向违法犯罪,“跑分”其实是一种“洗钱”行为,本质就是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
案情摘要
某月,被告人赖某某电话联系鲍某某刷流水贷款。鲍某某明知刷流水“跑分”属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银行账户交给赖某某进行转账,期间进行十多次刷脸认证。赖某某让鲍某某将银行卡内剩余的16100元取出来交给赖某某,赖某某给了鲍某某1100元。经查明,鲍某某招商银行账户出借期间单向流入资金24万余元,被用于收取被害人黄某某网络被骗资金3500元;其中信银行账户出借期间单向流入资金5万余元。
此后不久,鲍某某主动到万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借出银行账户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以身试法!要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信息,增强财产安全意识。切不可贪图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重要证件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