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元宵佳节,享有着“花炮之乡”美誉的万载,也将隆重举行一场烟花盛宴。烟花爆竹,已然成为节日的氛围营造物,但是有那么一些人,还是去挑战法律底线...
案情摘要
2022年8月,被告人刘某、甘某等5人合伙商议,在萍乡市上栗县、万载县黄茅和潭埠等地非法制造烟花,并雇佣他人参与制造。在废弃老厂房内,在无任何安全生产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制造烟花“晨光花”,民警现场查获刚混合的成品硝为4.2kg。截至8月底,共计生产十多天,刘某等人每天生产药饼约700到800饼,每个烟花均含有必须的药饼,药饼的制作成分中含有8%的硝。经机构检验,现场查获的成品硝为烟火药,具有易燃易爆性质。
另查明:刘某、甘某等五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甘某、张某、陶某、刘某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烟火药,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五人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国家对其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各环节都有着严格规定,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在此,检察官提醒商户和市民朋友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让美丽平安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