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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检说法】万载一女子花钱“买”罪受......
时间:2022-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万载一女子明知他人出售给自己的铜制模具是违法所得仍进行收购,殊不知贪图小利而触犯刑律,并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案情摘要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在某电子厂务工期间,多次进入未锁门的模具房实施盗窃,盗取铜制模具共计800斤,并分20余次以每斤29-30元的价格卖至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严某,非法获利2万4千余元,经有关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铜制模具价值24800元。被告人严某在明知曾某出售的铜制模具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以每斤31-32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赚取差价。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22年3月10日主动到万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严某于2022年3月15日主动到万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盗窃铜制模具,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明知曾某出售的铜制模具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严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盗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收购赃物同样违法。收购废旧物品本属合法经营范围,但明知是“盗窃赃物”仍然铤而走险,予以收购,以身试法,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废品经营者:一定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购买、收购各类物品要选择正规渠道。对待来历不明的物品要慎重对待,问清物品来源并做好登记,不要见有利可图随意收购,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堵住销赃渠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守法经营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切不可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致使自己误入犯罪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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