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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检说法】小心!身边盗“码”贼
时间:2022-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吴某自2020年5月份至2021年7月份,在经营手机店期间,向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推广京东、抖音等APP等新用户手机注册,吴某将收集到的顾客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以单价1元至7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上线。吴某出售公民信息共获利1万余元。在侦查期间,吴某已退缴非法所得13513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电话号码及验证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关系个人名誉与财产安全,同时也影响到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遭受破坏,会给我们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到日常生活的开展。

检察官提醒:在享受信息化便利的同时,也要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请大家提高防范意识,牢记以下这几点:

1.不要随意“蹭网”,尤其是没有密码的公共WIFI要慎用;

2.不随便下载安装一些不知名的APP,也不要随便参加注册信息获赠品的网络活动;

3.不要轻易打开不明来源的网址链接,不要随意扫描没有安全保障的二维码;

4.在网络购物时要谨防钓鱼网站,妥善处置快递单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

5.身份证复印件上要写明用途,简历只提供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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