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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检说法】耍小聪明!万载一男子肇事后竟当众饮酒…
时间:2022-12-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摘要

2022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易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与潘某甲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车载人员潘某甲、潘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报警后,被告人易某并未在现场等候,而是来到附近的餐馆点了两瓶125ml小郎酒和一些小吃喝起了酒,以为能以此来混淆肇事时酒精含量逃避处罚,民警到达后明确告知易某不准再喝,易某不听劝阻,将两瓶小郎酒直接喝完。后经鉴定,易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小知识

在本案中,易某在还未进行酒精检测情况下再次饮酒,其最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应该如何确定呢?是否就无法认定其醉驾行为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该规定本质上就是对二次饮酒的禁止,防范犯罪分子钻法律漏洞,以全面打击醉驾行为。因此,应当以易某第二次饮酒后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准,认定被告人易某犯危险驾驶罪。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酒后驾车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均构成威胁,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深刻认识醉驾的严重后果和危害。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在法律面前,各种“小聪明”都是徒劳,事后饮酒更不能成为驾驶人的“免罪符”,若是企图蒙混过关肇事后再次饮酒,极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将“酒驾”升级成了“醉驾”,终究难逃法网。希望每个人都能够敬畏法律,力戒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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