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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检说法】抢方向盘?“刑”!
时间:2022-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因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小到车辆剐蹭,大到坠江惨剧。乘客因一点纠纷开始辱骂殴打驾驶员、甚至“抢夺方向盘”,此类行为既干扰了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又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近日,由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依法宣判。法院最终判处辛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2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辛某某在万载某地乘坐去往黄茅的班车,该车是无售票员售票。辛某某因买票投币之事与司机刘某发生争吵,班车行驶到康乐街道某处时,辛某某认为该司机服务态度不好而叫其停车,并要求找该班线队长处理,司机未理会继续开车,辛某某突然情绪激动冲上前抓住班车方向盘摇了几下并对司机大喊“停车!停车!”。该正在行驶的客车剧烈摆动了几下,车内其他乘客被吓得尖叫,司机刘某立即紧急刹车并向路边缓慢停车,随后司机刘某将车停稳后立即报警。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车辆的安全行驶关系到万千家庭的幸福。对司机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更会危及驾乘人员及道路其他车辆和行人的生命安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妨害安全驾驶罪现已入刑,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客应尊重司机,如若发生纠纷,矛盾双方都应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切勿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望市民们乘车时都能提高安全和法律意识,营造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共同守护大家的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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