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部分村民都会饲养小狗,狗狗既扮演着人类忠实朋友的角色,又能起着看家护院的作用,但总有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做起偷狗牟利的勾当。近日,由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肖某某盗狗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肖某某因手头拮据,便萌生出偷狗卖钱的想法。在2021年4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肖某某采用毒针射杀的方式在万载县马步乡、罗城镇两地共盗窃家养土狗7只并将其以低于市场价卖给他人,经有关机构认证,上述被盗家养土狗价值为5915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盗狗行为屡禁不止,一方面使得公民的合法财产遭受损失;另一方面盗狗行为可能导致含毒狗肉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财产防范意识,也警醒那些在犯罪边缘徘徊的人,无论何时,就算是经济困难,也莫因一时贪念做出违法犯罪的事,勤劳才是致富法宝,偷盗终将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