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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防范路径
时间:2016-09-15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生活网  【字号: | |
 
 

  【摘要】刑讯逼供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权威,同时也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在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进一步完善刑讯逼供的防范机制,对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实体主义、程序正义以及神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讯逼供 防范 

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理念。无罪推定原则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该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受益者主要是已经进入刑事程序、正在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它同时也要求阻止公权力随意决定开始刑事追究、无根据地决定采取程序外的措施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

  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理念。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问题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如果重实体而轻程序,就会造成程序不公,从而导致实体不公,最后影响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如果重程序而轻实体,就会放纵罪犯,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使实体不公正,最后同样影响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因此,实体与程序并重市司法公正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程序正义,最终达到全社会范围内的司法公正。

二、完善刑事证据规则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发生,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针对刑事证据规则存在的的问题和缺陷,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证据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引入证据能力概念。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重大的缺陷就是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没有确立证据能力这个概念,从而导致所有的证据都天然地具有证据能力,控方提交的所有证据都可以不经过任何检验而直接成为法庭调查的对象。而大部分刑事证据规则所规范的对象又恰恰是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

  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为了使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之类的证据排除规则得到贯彻落实,不仅需要对什么是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证据的范围、排除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实体性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需要对如何申请排除、裁判者如何受理与审查、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等程序性规则加以规制,否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三、健全刑事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是宪法赋予的权力,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的约束。

  检察机关要立足自己的职能,加大打击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案件的力度,用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手段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同时要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从制度设计和立法上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的效力与效率;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与侦查机关联系派员介入,通过介入现场勘查、介入讯问、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提出取证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独立正确行使检察权。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提请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而要严格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处理。(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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